南京工程学院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京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等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工程学院。
学校标识码:4132011276。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基本学制:四年(部分专业五年制)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1号。
第四条 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京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南京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南京工程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本科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实施,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招生与就业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分省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二)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三)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适宜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仅开设英语、日语和德语课程。
(四)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学校电气类专业就业面向高压强电行业为主,不适宜色弱、色盲考生报考。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输配电工程方向因野外施工原因,适宜男生报考。建议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二条 考生须参加所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报考艺术类相关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艺术类统考。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招生的有关规定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普通类招生
进档考生以投档分为录取依据,按“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录取时考生同分比较规则如下:
(一)考生所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同分比较规则的,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为准。
(二)考生所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同分比较规则的,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十七条 艺术类招生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及省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
对于进档的艺术类考生,如所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明确的投档规则,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分为录取依据;如无明确的投档规则,以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专业统考成绩+政策性加分)为录取依据,按“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当投档分(综合分)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仍相同,再依次按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十八条 进档的考生,如未能按专业志愿进入所报考的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学校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调剂录取到未录满且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直至计划录满为止。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阶段处理。如考生所报的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培养按照江苏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规则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不符,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
(一)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文件规定收取学费,入学第一学年参照学年制收费标准预收学费:文科类专业5200元,理科类专业5500元,工科类专业5800元,艺术类专业6800元,中英合作办学专业26400元(国外学费由合作方高校按当年标准收取),中芬合作办学专业51000元。第二学年起依据学分制收费办法进行结算与预收。收费政策如有调整,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最新出台政策要求为准。
(二)根据《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文件精神,学校住宿费按条件分为每人每学年1000元、1200元两类,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入学“绿色通道”,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措施,恪守“绝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承诺,保证每一名新生都能够顺利入学。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1号
邮政编码:211167
咨询电话:025-86118008、86118009
招生传真:025-86118600
电子信箱:zsb@njit.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25-86118333
招生信息网址:https://zsb.njit.edu.cn
招生微信公众号:南京工程学院本科招生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南京工程学院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工程学院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