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2025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招生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委、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内蒙古民族大学;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主管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院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民委共建学校。办学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内蒙古民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本科招生考试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履职尽责。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依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不设置预留计划,一次性将招生规模计划全部投放,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八条 对于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我校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第九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20%。
第十条 录取原则
学校根据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志愿依次录取,专业之间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出现同分确定先后顺序时,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再按各省同分择优投档办法执行。
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体检结果和所报专业顺序的相似度进行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特殊说明的专业:
(一)英语专业要求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英语基础扎实,且英语口语达到合格标准。
(二)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和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部分课程只开设英语教学,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三)地方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专项、免费医学定向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接受专业调剂,入学后不可转专业。
(四)地方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专项计划招生对象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名条件的优秀高中应届毕业生。
(五)音乐类专业考生统考的唱法、乐器种类必须与所填报专业的要求相符。
第十二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按照《内蒙古民族大学2025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简章》内容执行。
第十三条 对认定为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录取时以《高考体检表》中的体检信息为准,对于体检结果存在下列情况的考生,相关专业不予录取。
(一)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材料化学、应用化学、蒙药学、药物制剂、生物科学、临床医学、蒙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护理学、助产学、动物医学、动物科学、心理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农学、园林、农业资源与环境、学前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二)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和应用物理学专业。
(三)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外,还包括经济学、行政管理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第十五条 对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严格执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4)以及《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AC-67FS-001)Ⅳ类标准相关规定,存在斜视、色盲、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情况不予录取。因就业及培养需要,身高建议要求:女生净身高为163cm~175cm;男生净身高为175cm~185cm;不在此身高范围内的考生不建议报考。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于复查结果不符合专业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具体招生专业以上级主管部门实际审批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内蒙古民族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内蒙古民族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咨询方式
学校官网:https://www.imun.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imun.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475-8313584
招生监督电话:0475-8316236
电子邮箱:zsb@imun.edu.cn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西5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