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护理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相关招生规定,结合《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5〕1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排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教发〔2025〕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为保证学校2025年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大理护理职业学院,简称“大护职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国标):4153014583。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
第七条 学校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白族自治州海东新城蔚文街3号。
第八条 毕业证书:学业结束考核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学籍学历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电子注册。
第九条 专业资格取证:在校期间可参加全国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水平考试等职业资格考试及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可参加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监督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任主任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教务科是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常设工作机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招生工作规定、章程和招生方案,编制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工作,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招生工作监督组,负责全面监督检查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执行情况,保证招生录取工作合法合规和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高校招生的政策和规定,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学校纪检科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
第四章 招生计划的制定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人才需求,制定招生计划,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批准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区、市)生源计划,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及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下,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和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招生原则,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按云南省和相关省(区、市)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进行,根据考生投档专业志愿顺序及投档成绩依次录取专业。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但又达到学校最低投档分数线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者,调整录取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同等分数情况下,专业志愿在前者优先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的情况,则按照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录取,若生源省份无同分排序规则,则根据考生文化课实考成绩(不含照顾加分,下同)从高到低排序。文化课实考成绩仍相同时,则按语文、数学、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总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二十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有艺术、体育方面特长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专业特点,助产专业男生谨慎报考,其他专业男女不限。
第二十二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除《体检指导意见》规定的条目外,根据学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录、限录或慎录:
1.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盲)不予录取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考生慎报)。
2.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 4.8 镜片度数大于 400 度的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
3.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的,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考生慎报)。
4.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录取工作中经招生省(区、市)的省级招考部门调配后仍不能完成生源计划的,学校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省(区、市)择优录取考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按照“阳光工程”要求,有关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等信息,通过学校网站、学校微信公众号、云南省招考频道、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困难资助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和大理州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5000元/生·年,住宿费800元/生·年。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学生入学需缴纳学费、住宿费,同时需支付购置教材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党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奖、助、贷、减、免、补、勤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通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及校级奖助学金等项目,激励、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成长成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为教务科。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相关工作,不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招生工作有关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的依据及承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列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相悖,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本章程所列条款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2025年普通专科的招生,由大理护理职业学校教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讯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白族自治州海东新城蔚文街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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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网址:www.dlhlzyxy.edu.cn
咨询电话:0872-3064548、3064549
投诉电话:0872-306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