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体育学院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体育学院。学校标识码:4132010330,学校在各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代码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灵谷寺路8号、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69号。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本科。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 颁发南京体育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南京体育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南京体育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是本科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分省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依据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校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的需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考试成绩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除体检不合格考生外,我校相关专业没有体检要求限制。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在填报我校志愿时,须符合所填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其他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并提档,按“专业清”规则执行各专业录取。
对于进档的考生,如未能按专业志愿进入所报考的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学校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调剂录取到未录满且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直至计划录满为止。如考生所报的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和体能训练专业按照各省政策规定提档,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体育成绩更优者,若体育成绩仍相同,则依次按高考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休闲体育专业录取按照江苏省中职职教高考政策执行;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按照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舞蹈表演专业按照各省政策规定提档,对进档考生按舞蹈类省统考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舞蹈类省统考成绩相同,则依次按高考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按各省有关政策规定提档,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按高考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凡发现不合格者,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学费。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7〕243号)按学年收取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具体为: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5830元,新闻学、体育经济与管理专业5200元,运动人体科学、运动康复、休闲体育、体能训练专业5300元,康复治疗学、舞蹈表演专业6800元;体育经济与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国内学习阶段学费标准为25000元,国外学习阶段的学费由外方合作大学按照其规定收取。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政策如有调整,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最新出台政策要求为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文件精神,学校住宿费按照住宿条件分类收取,标准为每学年500-1500元,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国外学习阶段的住宿费由外方合作大学按照其规定收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南京体育学院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政策规定相抵触,以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南京体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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