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202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是全日制普通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专科毕业生,颁发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普通专科学历证书。学院校址是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高职园区。
第三条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主任,院长、副院长、纪委书记任副主任,学院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系部主任组成的学院招生委员会,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在制定学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履职尽责。
第六条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不设置预留计划,一次性将招生规模计划全部投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条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设置计划。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设置计划。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根据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
第十二条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出现同分确定先后顺序时,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再按各省同分择优投档办法执行。当考生所报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调剂录取到目前尚有空余计划的专业(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单独考试录取按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单独考试招生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 特殊专业录取要求:
(一)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对供用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动车组检修技术、高速铁路综合维修技术、铁道车辆技术、铁道工程技术、铁道供电技术、铁道机车运用与维护、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通信与信息化技术、铁道信号自动控制专业,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有关补充规定,色盲、色弱考生不予录取。
(二)供用电技术专业为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就业单位为呼伦贝尔新正电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兴安新正电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通辽新正电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赤峰新正电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用人单位要求,该专业岗位需从事高空作业等体力工作主要招收男生,且需适应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的工作环境,请女生慎重报考。
(三)铁道供电技术、铁道通信与信息化技术、铁道工程技术、铁道信号自动控制、铁道机车运用与维护、铁道车辆技术、动车组检修技术、高速铁路综合维修技术专业因用人单位需求及岗位特殊性,需24小时倒班作业,且工作地点偏远、条件艰苦主要招收男生,请女生慎重报考。
第十六条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费收费标准:艺术类专业学费为7000元/学年;其他科类专业学费为50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为15000元/学年。出国后,按照国外合作学院的规定收取。新生入学收费具体标准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管理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住宿费:1000元/学年。
第十八条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章程、招生资格、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
第十九条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官网:
http://www.hhvc.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471-6586286
招生监督电话:0471-6586763
电话接听时间:工作日8:45-12:00、14:30-17:00
第二十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作。本章程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