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职业学院 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滨州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2025年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5年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滨州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2818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专科 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91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学校的招生政策,编报招生计划,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委负责对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各专业不限语种。
第十四条 录取男女生规定:定向培养军士生严格按照下达计划执行;其他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选考科目要求:报考各专业不设选考科目。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定向培养军士相关专业:考生须为2025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年龄、性别、政治和身体条件均按照征集义务兵及各省(区、市)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学校按照各省(区、市)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原则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严格按照各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执行,接受各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和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针对不同类型、不同专业的高考考生,实行以下不同录取原则:
(一)夏季高考普通类高职专业
1.以“专业(专业类)+学校”为单位填报志愿模式的省(区、市),按照专业(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及专业(专业类)招生计划数,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2.以“院校+专业组”为单位填报志愿模式的省(区、市),按照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及专业组内各招生专业计划数,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二)艺术类高职专业
根据山东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按综合分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三)定向培养军士生专业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对同批志愿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四)春季高考专业
依据专业类别,对同一专业类别同批次志愿进档的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九条 同分录取原则
对于同分考生,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明确录取规则的,按照各省录取规则执行,没有明确录取规则的,依次按语文数学总成绩、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若以上条件相同时以考生位次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调剂办法
各类型招生,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能录取时,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随机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专业招生计划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体检规范及复查
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涉及定向培养军士相关专业的体检要求按照第十六条相关要求执行。凡考生体检显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按“不予录取”执行。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发现体检舞弊的考生,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予以退回。定向培养军士相关专业新生入学体检复查不合格者,按照各省(区、市)和学校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学校网站查询。
第二十三条 医学类和相关医学类专业说明: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检验技术、眼视光技术五个专业的考生,毕业后不具有报考执业医师的资格,但可报考相关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最新资助文件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六条 凡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须按规定的日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加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延期报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或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滨州职业学院学历证书。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联系电话:0543-5082257,5082326,5082157(兼传真);
招生监督电话:0543-5089763
学校网址:https://www.bzpt.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bzpt.edu.cn
通信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919号
邮政编码:256603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滨州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