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5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招生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遵循人才培养和选拔规律,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代码为4153014013,举办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云南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地址:云南省楚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盛西路。
第四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贯彻落实执行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及规定,集体研究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策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下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组织和落实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招生监督工作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查处违纪舞弊事件,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汇报,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招生纪律和各招生省(区、市)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规定及要求。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将与录取工作有关情况泄露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内部和社会多重监督机制,在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质量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云南省教育厅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2025年分省分专业专科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并通过媒体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根据生源及招生计划执行情况,按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要求,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总计划内可按要求对招生计划做出适当调整。
(学校官网:https://www.cxmc.edu.cn)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招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学校预报的选考科目及录取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时采取志愿优先原则,根据投档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录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依此类推。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志愿相同的情况,按照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制定有关于对于总分相同情况下成绩的比较原则,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原则为准。对于进档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被调剂到我校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须满足我校相应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若没有确定同分排序规则,则按照高考文化总成绩相同时,根据考生文化课实考成绩(不含照顾加分,下同)从高到低排序。文化课实考成绩仍相同时,则按语文、数学、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总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十六条 各批次原始志愿录取结束后,结合实际安排征集志愿,征集志愿设置与相应批次原始志愿设置规则一致。符合相应轮次征集志愿成绩要求及其他有关要求且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填报征集志愿。
第十七条 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的主要语种为英语。
第十八条 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考生必须参加2025年普通高考体检,未参加体检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学校招收身心健康,体检符合《体检指导意见》的考生,除规定的条目外,根据我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并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录、限录或慎录:
1.考生患有《体检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不予录取。
2.色弱、色盲者,学校各专业不予录取。
3.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 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医药卫生大类各专业(考生慎报)。
4.双眼矫正视力4.8而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不宜就读医药卫生大类各专业(考生慎报)。
5.左利手者口腔医学专业不予录取。
6.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医药卫生大类各专业(考生慎报)。
7.皮肤过敏者,因实验实训及工作岗位需求,请考生对自身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慎报。
8.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药卫生大类各专业(考生慎报)。
9.鉴于当前专业就业需求,建议护理专业男生身高≥165cm、女生身高≥158cm;医药卫生大类专业学生身高≥150cm。
10.考虑行业特点及就业岗位实际情况,助产限招女生,男生勿报。
第二十条 鉴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行业岗位需求的特殊性,考生在符合国家《体检指导意见》的前提下,如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今后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者,建议慎报。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不符合《体检指导意见》规定或弄虚作假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学生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工作中经招生省市区的省级招考部门调配后仍不能完成生源计划的,学校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省市区择优录取考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招生省市区年度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报考本校、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及其它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和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02年高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收费〔2002〕799号),学费5000元/生/学年,住宿费400元/生/学年(普通宿舍)、800元/生/学年(6人间公寓)、1200元/生/学年(4人间公寓)。
第二十六条 党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奖、助、贷、减、免、补、勤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通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及校级奖助学金等项目,激励、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成长成才。
第七章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办学地点:云南省楚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盛西路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78-3875439
传 真:0878-3875439
邮 编:675005
E-mail: cxyzzsb@126.com
学校官网:https://www.cxmc.edu.cn
纪检监督电话:0878-3875229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为招生就业处。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相关工作,不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招生工作有关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的依据及承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5年普通专科的招生。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