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学校代码:4113013899
第二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第26号令,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202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 学校招生计划列入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是由北京中医药大学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经教育部批准,实施本、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校分两个校区:
廊坊校区学校地址:廊坊市东方大学城教学南区
邮政编码:065001
渤海校区学校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
邮政编码:061108
注:2025级本科和专科各专业新生在渤海校区报到。
第七条 联系电话:0317-5555769/5550779/5481839
传真:0317-5880137
网址:www.bucmdf.edu.cn(教育网)
E-mail:dfzs@bucmdf.edu.cn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院党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对象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批次及有关要求,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在录取时严格执行从高分到低分的录取程序。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应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录取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四条 我校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参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根据专业培养和就业特点,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具体规定如下: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对《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情况,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及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的考生,我校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眼视光学、康复治疗学、口腔医学技术、中药学、中药制药、药学、药事管理、护理学、护理等医学相关专业不予录取。
(三)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报考我校医药类专业。
(四)根据用人单位对护理类专业就业的要求,建议身高1.55米以下的考生慎报考护理、护理学专业。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当地招生部门公布的人数为准。对应(往)届考生、男女比例没有限制。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一律按学年交纳学费、住宿费。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住宿费标准: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收费标准不同,详见《入学须知》。
第十九条 为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学校除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奖学金,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设有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协助学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并推荐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当年招生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对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大投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 学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
(一)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为原则。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对于进档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被调剂到学校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二)在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学校相应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专业录取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和规定。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专业录取无明确规定,则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为原则。其中,对于执行“院校+专业组”方式投档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专业组的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在专业录取时,专业组内按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对于进档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被调剂到学校同一专业组内招生计划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对于执行“专业(类)+院校”方式投档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为准。
第二十三条 当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如无明确规定则依次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外语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招生办公室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