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南通职业大学招生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具有我校招生计划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通职业大学。学校标识码:4132011052,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青年路校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89号)、海门校区(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广州路511号)、钟秀校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通京大道999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南通职业大学是一所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首批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坐落于江海交汇的“中国近代第一城”——江苏省南通市,是首批国家“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全国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优秀院校、江苏省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办学五十年来,名师云集,人才辈出,以“厚德远志,格物致知”为校训,秉承“学必期于用、用必适于地”的办学理念。
第五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通职业大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通职业大学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就业处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报名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分省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及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报考条件
1.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2.思想品德考核必须合格方可报考。
3.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选考科目要求,其他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4.艺术类(美术)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美术专业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者方可报考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除体检不合格考生外,我校相关专业没有体检要求限制。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体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七条 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当投档分相同时,则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如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阶段处理。对于进档的考生,如未能按专业志愿进入所报考的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学校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调剂录取到未录满且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直至计划录满为止。如考生所报的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我校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课开设英语、日语课程。
第二十条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文科类专业4700元,工科类专业5300元,艺术类专业6800元。
第二十一条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收取住宿费每生每学年人民币1000元-1200元标准不等。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助学金,企业奖学金等各级各类奖学金。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前可向户籍所在区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后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助力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89号
邮政编码:226007
招生咨询电话:0513-81050716,0513-81050718
招生传真:0513-81050717
微信公众号:南通职大招就
电子信箱:zjc@mail.ntvu.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513-81050809
招生监督邮箱:zdjw@mail.ntv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s://zsw.ntvu.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南通职业大学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南通职业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