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学院 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湖南警察学院
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南警察学院
办学地点:湖南省长沙市
主管部门:湖南省公安厅
办学层次:本科
院校国标码:4143011534
办学类型:公办
第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湖南警察学院。证书种类:达到本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警察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决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严格实施考试招生“阳光工程”。
第五条 学校简介:湖南警察学院是湖南省一所培养警务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创建于1949年,2010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2021年获批湖南省硕士学位立项建设单位。办学76年来,学校秉承“忠真智勇”的校训,形成了“政治首位、注重养成、贴近实战、服务公安”的办学特色,为公安政法战线培养了8万多名合格人才,被誉为“三湘警察的摇篮”。
第六条 学校招生类别:公安类、普通类,最终招生类别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本校招生规模、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校纪委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公安部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学校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合作,没有委托社会机构招生。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我校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可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条 我校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对于招生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对象
第十一条 学校2025年拟面向湖南招生,实际招生情况以湖南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结合国家政策导向,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统筹考虑湖南省生源情况、促进教育公平等因素制定湖南省内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省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公安类专业招生对象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志愿从事公安工作;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3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参加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是招生计划定向所在市州范围内生源 (生源认定规则以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文件为准);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能测评和体检标准。
第四章 招生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2025年招生专业见下表
省份 | 专业门类 | 专业 | 选考科目要求 | 学费标准 |
湖 南
| 公安类专业 | 侦查学 | 思想政治 | 7150元/年 |
治安学 |
刑事科学技术 | 物理、化学
|
数据警务技术 |
交通管理工程 |
网络安全与执法 |
普通类专业 | 法学 | 不提科目要求 | 4000元/年 |
信息安全 | 物理、化学 | 4800元/年 |
第十三条 根据当前公安机关实际需求,学校公安类专业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数的15%。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学生一律实行集体住宿,收费标准暂按二类学生公寓标准为1000元/生•年,或三类学生公寓标准为800元/生•年执行,其中二类学生公寓加收空调使用维护费80元/生•年,三类学生公寓加收空调使用维护费50元/生•年。
说明:
1.我校分专业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2.以上各专业学费、代收费标准按【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执行,住宿费按【湘发改价费规(2023)611号】文件执行,如遇省政策调整,则按新的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不设单科成绩限制、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五章 公安类专业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能测评和体检
第十六条 学校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数据警务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等专业为本科提前批公安类专业,考生须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能测评及体检,具体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部、教育部2025年规定执行(待印发后另行公告)。
第十七条 政治考察、面试、体能测评、体检的时间和地点以学校公告为准。
第六章 志愿填报
第十八条 考生必须在规定的志愿填报时间内填报志愿。公安专业在本科提前批相应志愿栏内填报;普通专业在本科批相应志愿栏内填报。具体填报办法按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公安部相关文件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条 往届生录取按各省(区、市) 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在该省(区、市)招生计划的105%。
第二十二条 录取规则
公安类专业:报考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并通过政治考察、面试、体能测评及体检。学校根据湖南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分科类(专业组)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对于分数低、填报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普通类专业:学校根据湖南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分科类(专业组)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对于分数低、填报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进档考生若出现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湖南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 普通专业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公安类专业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除须具备上述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公安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登陆湖南省招生考试网站查询。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束后不再退档。
第二十六条 录取通知书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统一邮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和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的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含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档案复核、政治考察复核、体检复核、人像比对等)。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普通类专业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公安类专业新生取消入学资格或注册普通类专业学籍。
第二十八条 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和《湖南警察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学校实行警务化管理,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统一住校。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医保政策,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学生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第三十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实行“奖、助、贷、勤、补、免”六位一体的资助体系。
学校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校级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临时补助制度。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困难补助前须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认定结果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困难补助的主要依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前往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当地农村商业银行咨询、办理。
学校同时设有“记功、嘉奖”等个人单项奖励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警院之星”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按人社部、公安部、教育部和中央编办等六部委下达的文件精神执行;普通专业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官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其解释权属于湖南警察学院。如遇上级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第九章 联系方式
第三十四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远大三路湖南警察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410138
招生咨询电话:0731-81866628(兼传真) 81866629
招生信息发布网址:www.hnpolice.com
监督投诉电话:0731-81867025